为维护市民健康,保障城市公共安全,按照池州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等法律法规规定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所有来池(返池)人员,包括在池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,进入本市后,必须向所在社区、单位或酒店等居住场所主动报备,每日自测体温,尽量不外出。
二、有相关流行病学史(包括湖北等重点地区旅居史,曾与重点地区发热或呼吸道症状人员有接触史、曾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有接触史)的,必须集中隔离观察14天,对筛查出的14日内外地来(返)池人员实行居家隔离观察至满14日。
三、居家观察时应相对独立居住,不要与他人接触,避免交叉感染;观察期间必须配合做好每日两次体温测量和健康状况登记,不得外出;出现发热、乏力、干咳、腹泻等不适症状,及时与定点医院联系(市人民医院:0566-2816058、0566-2816197,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:0566-2021200、0566-3217990,东至县人民医院:0566-7011301、0566-7020212,石台县人民医院:13856657120、0566-6021130,青阳县人民医院:0566-5020181、
0566-5020029),然后按照定点医院规范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。就医时应戴好口罩,主动告知流行病学史。
四、如出现心理不适或情绪困扰,且无法自我调适,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线上心理健康咨询(均提供24小时咨询服务):
1.池州市应对疫情心理援助热线:0566-3386039,0566-3386551;
2.安徽省心理危机干预学会心理援助热线:4001619995。
池州市政府(办公室)
2020年2月1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