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位工会会员:
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文件《关于印发<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(总工办发〔2017〕32 号)指出:“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‰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会费。”
根据4月26日校长办公会议精神,学校依规规范调整学校工会会员会费缴纳标准。
按照有关文件精神,根据学校实际,工会会员每月缴纳会费标准调整如下:
1.在编及人事代理人员:按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的5‰缴纳。不保留小数,四舍五入后取整。
2.非在编人员(临时用工人员):按基本工资的5‰缴纳。不保留小数,四舍五入后取整。
缴纳会费标准调整从2018年7月开始实施。
特此公告
校工会
2018年4月28日